【競爭條例】競委會闡明處理承諾做法及程序 釋除競爭疑慮考慮6項因素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1/10 17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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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競委會今天(10日)發表與《競爭條例》第60條「承諾」有關的政策,指在決定接受承諾是否恰當的補救措施、以及建議的承諾能否適當地釋除競爭疑慮時,會考慮6項因素,包括行為的嚴重程度、釋除競爭疑慮的能力、可有效履行及監察、嚴重程度因素及補救目標、真誠及時間方面的考量。

競委會表示,《條例》提供了一系列競委會可採取的補救措施,以釋除其對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的疑慮,有關措施包括接受承諾、發出告誡通知或違章通知書,以及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,尋求作出適當命令及施加罰則。在決定是否接受承諾為補救措施、以及建議的承諾能否適當地釋除疑慮時會考慮多項因素,包括該承諾所提出的解決方案,應釋除競委會的疑慮,例如在涉及合謀行為的案件, 競委會不大可能接受承諾。

其次,承諾應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有效履行,在合適情況下遵守承諾的情況應受到有效監察,及在尚未搜集到足夠資料讓其行使接受承諾的酌情權,及或當個案已有深入進展時,都不大可能接受承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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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余思嵐